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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郑道斌与王道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道斌,王道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316号原告:郑道斌,男。被告:王道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道斌与被告王道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道斌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道军名下价值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道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王道军名下价值4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存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