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郑道斌与王道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道斌,王道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316号原告:郑道斌,男。被告:王道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道斌与被告王道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道斌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道军名下价值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道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王道军名下价值4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存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