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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劳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段秀英与平顶山市有机会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秀英,平顶山市有机会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劳初字第1号原告段秀英,女,195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平顶山市有机会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张自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秀英诉被告平顶山市有机会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段秀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秀英撤回起诉。审判长 李 兵审判员 董亚楠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培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