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保字第16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王向忠与杨仔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向忠,杨仔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1636-1号原告王向忠。被告杨仔胜。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7583号原告王向忠与被告杨仔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163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杨仔胜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仔胜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