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0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01780号原告贺某某,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某某,女,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某甲(被告之兄),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争国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光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