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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银凤与姜绍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凤,姜绍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1516号原告刘银凤,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被告姜绍钢,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银凤诉被告姜绍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银凤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