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银凤与姜绍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凤,姜绍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1516号原告刘银凤,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被告姜绍钢,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银凤诉被告姜绍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银凤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