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渡法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某与李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李×××,李×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李××,女,200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106号31幢4单元4-2,身份证号码500104200411081622。原告李×××,男,200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106号31幢4单元4-2,身份证号码500104200810152811。法定代理人吴××,系二原告母亲。被告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诉被告李×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李××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李××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