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上海市松江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与上海艺极楼梯有限公司、上海富民仓桥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松江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上海艺极楼梯有限公司;张家刚;任萍;上海富民仓桥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3050号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上海市松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窦炜旗。委托代理人俞移冲、张文,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艺极楼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于艳秋。被告张家刚,男,195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被告任萍,女,197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被告上海富民仓桥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单巧云。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诉被告上海艺极楼梯有限公司、张家刚、任萍、上海富民仓桥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艺极楼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上海艺极楼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上海艺极楼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艺极楼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祥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