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初字第0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李德华与李金超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华,李金超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01813号原告李德华。被告李金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华诉被告李金超赠与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德华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华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91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德华负担。审判员 巫劲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静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