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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初字第0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李德华与李金超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华,李金超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01813号原告李德华。被告李金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华诉被告李金超赠与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德华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华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91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德华负担。审判员  巫劲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静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