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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广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诉黄力、陈爽、姬晓光、杨素芬、王树文、刘春平、李宝海、常红艳、王素艳、万禹、薛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黄力,陈爽,姬晓光,杨素芬,王树文,刘春平,李宝海,常红艳,王素艳,万禹,薛丽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广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负责人张慧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晋,女,1988年8月5日生,满族,职员,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黄力,男,1985年3月26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陈爽,女,1989年5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姬晓光,男,1973年10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杨素芬,女,1975年2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秦俭,男,1986年2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王树文,男,1971年10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刘春平,女,1973年4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李宝海,男,1955年1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常红艳,女,1967年12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王素艳,女,1962年5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万禹,男,1959年4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薛丽娜,女,1973年2月13日生,满族,职员,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诉被告黄力、陈爽、姬晓光、杨素芬、王树文、刘春平、李宝海、常红艳、王素艳、万禹、薛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琳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晋、被告黄力、王素艳及被告姬晓光、杨素芬的委托代理人秦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爽、王树文、刘春平、李宝海、常红艳、万禹、薛丽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诉称,被告黄力与被告陈爽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8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50000元,用于承包工程,贷款期限一年,其余被告为此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履行期间,被告黄力、陈爽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黄力、陈爽芬及各担保人催要,各被告均无还款意向,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力、陈爽立即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息共计51522.92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0月28日)及按合同约定给付2014年10月29日至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借款利息,并要求其他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黄力辩称,借款事实和数额均属实,没有意见。被告姬晓光、杨素芬辩称,没有意见。被告王素艳辩称,没有意见。被告陈爽、王树文、刘春平、李宝海、常红艳、万禹、薛丽娜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力、陈爽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黄力、陈爽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50000元,用于承包工程料,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14年1月8日至2015年1月8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5.30%,逾期利率为22.95%,其余被告为此提供了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协议。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合同履行期间,被告黄力、陈爽在偿还了部分利息后,剩余欠款本金50000元,利息1533.95元,共计51522.92元,未能继续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及各担保人催要,各被告均无还款意向,故提起诉讼。本院所确认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贷款使用承诺书等证据载卷为凭,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黄力、陈爽、姬晓光、杨素芬、王树文、刘春平、李宝海、常红艳、王素艳、万禹、薛丽娜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以及与被告黄力、陈爽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依法应予保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黄力、陈爽发放了贷款,二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其行为系违约行为,故其应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记载,该协议中明确约定本案各被告为联保小组成员,任一小组成员在该协议约定的期间和限额内向原告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姬晓光、杨素芬、王树文、刘春平、李宝海、常红艳、王素艳、万禹、薛丽娜对被告黄力、陈爽的该笔借款应承担连带责任,负有还款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力、陈爽于本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借款本息51522.92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0月28日;二、被告黄力、陈爽于本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按年利率22.95%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借款利息(按本金50000元计算);三、被告姬晓光、杨素芬、王树文、刘春平、李宝海、常红艳、王素艳、万禹、薛丽娜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被告黄力、陈爽负担,被告姬晓光、杨素芬、王树文、刘春平、李宝海、常红艳、王素艳、万禹、薛丽娜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琳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