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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齐按房与李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齐按房;李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888号原告齐按房,农民。被告李松,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按房诉被告李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按房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按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按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齐按房已预交;剩余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齐按房。审 判 长  刘元福代理审判员  叶跃跃人民陪审员  胡荣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雷含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