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齐按房与李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齐按房;李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888号原告齐按房,农民。被告李松,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按房诉被告李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按房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按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按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齐按房已预交;剩余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齐按房。审 判 长 刘元福代理审判员 叶跃跃人民陪审员 胡荣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雷含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