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沈艳茹与徐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艳茹,徐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77号原告:沈艳茹。被告:徐国。原告沈艳茹为与被告徐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诉讼中,原告沈艳茹以被告徐国因涉嫌犯罪处于侦查阶段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艳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艳茹撤回对被告徐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艳茹负担。审判员  李良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庾寒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