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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商初字第17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潍坊市坊子区山外山蛋品加工厂与特易购商业(山东)有限公司潍坊潍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坊子区山外山蛋品加工厂,特易购商业(山东)有限公司潍坊潍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商初字第1774-1号原告:潍坊市坊子区山外山蛋品加工厂。负责人:邱春铎,经理。被告:特易购商业(山东)有限公司潍坊潍州分公司。负责人:王毅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坊子区山外山蛋品加工厂诉被告特易购商业(山东)有限公司潍坊潍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坊子区山外山蛋品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窦忠峰审 判 员  杨相国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