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一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贺瑞星、贺庆照等与滨州市家燕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瑞星,贺庆照,李光路,滨州市家燕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一字第878号申请执行人贺瑞星。申请执行人贺庆照。申请执行人李光路。被执行人滨州市家燕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贺瑞星、贺庆照、李光路与滨州市家燕纺织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滨小民初字第377、378、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德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