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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4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陆芳英与邬桂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芳英,邬桂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4232号原告陆芳英。被告邬桂华。原告陆芳英与被告邬桂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邬桂华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芳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邬桂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芳英诉称,2014年4月21日晚,在闵行区银春路华宁路附近,被告邬桂华所有的牌号为沪CFXX**小型汽车违章驾驶将原告撞伤,随后肇事车辆驾驶员逃逸。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逃逸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被告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救护费89元、交通费112元、复印费6元、误工费656元、自行车费500元、补牙费200元、营养费1,000元、医药费1,111.60元,上述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674.60元;2、诉讼费由被告邬桂华赔偿。被告邬桂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晚,在闵行区银春路华宁路附近,遭被告邬桂华所有的牌号为沪CFXX**小型汽车违章驾驶,将原告撞伤后驾驶员逃逸。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逃逸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花费医药费1,111.60元。以上事实,由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登记信息、病历卡及病史资料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事故认定,沪CFXX**小型汽车逃逸驾驶员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应由车辆所有人即被告邬桂华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本院根据相关票据,认定医药费1,111.60元。另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营养费、补牙费、交通费、自行车费、误工费等证据,故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被告邬桂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邬桂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陆芳英医药费共计人民币1,111.6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0元,由被告邬桂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雄辉审 判 员  严晓为人民陪审员  吴林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宣淞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冶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