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诉曲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曲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66号原告:王某,女,199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梅河口市。法定代理人:田雨芝,女,1958年3月8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曲某某,女,200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梅河口市。法定代理人:万景连,女,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曲某某、万景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 钱 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俊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