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诉曲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曲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66号原告:王某,女,199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梅河口市。法定代理人:田雨芝,女,1958年3月8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曲某某,女,200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梅河口市。法定代理人:万景连,女,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曲某某、万景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 钱 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俊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