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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绛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贺某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贺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绛商初字第57号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绛县。委托代理人闫素琴,女,绛县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绛县。委托代理人孙冬青,男,山西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贺某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唯一的证据就是借条,再无其他证据进行印证。庭审中被告向本庭提供的绛县某某某小额贷款公司的证明和提交的证据以及本院调取的证据显示:本案所涉及债务并未实际发生现金交易,与原被告之间合伙业务有密切联系,单纯用一张借据并不能完全反应双方之间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就合伙关系纠纷已在本院立案诉讼,本案应以双方合伙关系纠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李希良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