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丛海波与顾雁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海波,顾雁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14号原告丛海波,男,汉族,公务员,住长岛县。被告顾雁群(曾用名顾艳群),女,汉族,教师,住长岛县。原告丛海波诉被告顾雁群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丛海波负担。审判员 葛健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