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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丛海波与顾雁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海波,顾雁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14号原告丛海波,男,汉族,公务员,住长岛县。被告顾雁群(曾用名顾艳群),女,汉族,教师,住长岛县。原告丛海波诉被告顾雁群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丛海波负担。审判员  葛健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