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山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蒲杰诉被告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芦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杰,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芦山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山民初字第72号原告:蒲杰,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芦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法定代表人:蒋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杰诉被告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芦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杰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芦山分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杰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芦山分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杰撤回对被告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芦山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蒲杰承担。(已预交)审判员 杨 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天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