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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龙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诉马军强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马军强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尚旭辉,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昌帅通,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董进果,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马军强,男,1966年10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马军强为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马军强达成和解,原告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元,由原告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焦洛川审 判 员  王光仁人民陪审员  焦志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菲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