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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4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包国友与马忠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国友,马忠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4573号原告包国友。被告马忠毅。原告包国友与被告马忠毅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国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忠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国友诉称,2014年6月17日7时40分许,其驾驶沪FWXX**小型轿车,在本市沪闵路XXX号处,与横过机动车道的被告马忠毅相撞,构成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原告与被告马忠毅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被告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承包费936元、拖车及停车费370元、交通费216元、三天营业收入1,80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322元。被告马忠毅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7时40分许,其驾驶沪FWXX**小型轿车,在本市沪闵路XXX号处与横过机动车道的被告马忠毅发生碰撞,构成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原告与被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为此花费拖车费250元及三天的停车费120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上海海博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2014年3月至2014年4月的营运数据证明一份,以证实原告车辆因停运所造成的损失。以上事实,由事故责任认定书、牵引服务作业单、车辆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指标明细表、运营数据、交通费发票、停车费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根据原告单位提供的营运数据等证据,本院对原告的停运损失费(营收应包括承包费)酌情支持为1,800元;根据原告停营的天数,对交通费酌情支持为100元,加上拖车费250元、停车费120元,上述损失总计2,270元。因本案认定原被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故本院认定由被告马忠毅承担该款的40%计908元。被告马忠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忠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拖车费等共计人民币90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0元,由被告马忠毅负担(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雄辉审 判 员  严晓为人民陪审员  吴林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宣淞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