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连玉与李淑英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玉,李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李连玉。被执行人李淑英。申请执行人李连玉与被执行人李淑英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武民一初字第14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0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