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陆海峰与陆海峰、池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陆海峰,池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6号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利海。委托代理人:洪荣亮。被告:陆海峰。被告:池婧。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海峰、池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鲁裕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史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