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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松康与袁其新、袁承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261号原告:杨松康。被告:袁其新。被告:袁承恺。原告杨松康为与被告袁其新、袁承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松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其新、袁承恺经本院公告送达的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松康诉称:2012年8月17日,被告袁其新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期二个月,月息2.5%,由被告袁承恺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至借款清偿日止。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袁其新至今未还本付息,被告袁承恺未履行担保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审理中,原告变更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袁其新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并由被告袁承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袁其新、袁承恺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杨松康向本院提交了民间借款协议、收条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袁其新于2012年8月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期至2012年10月6日,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由被告袁承恺以及案外人邹乐英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该债务清偿之日止的事实。上述证据已当庭出示,被告袁其新、袁承恺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及证据副本后,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反驳证据,应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2年8月7日,被告袁其新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期至2012年10月6日,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由被告袁承恺以及案外人邹乐英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至该债务清偿之日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袁其新、袁承恺间的借款、保证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袁其新尚欠原告杨松康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的事实清楚,理应承担返还之责。现原告要求被告袁其新归还借款本金50,000并支付相应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原、被告在民间借款协议中约定:“保证期限为该债务清偿之日止”,属约定不明,故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现原告要求被告袁承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袁其新、袁承恺经本院公告送达的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基本查清,依法应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其新应归还原告杨松康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支付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袁承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袁其新、袁承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袁其新负担,被告袁承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并注明上诉费及一审案号、上诉人的姓名或单位,绍兴银行营业部及各网点不办理现金交费业务)。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滨人民陪审员 谢 环人民陪审员 倪雪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