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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吉林市龙潭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与李桂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龙潭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李桂荣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880号原告:吉林市龙潭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汉阳南街6号。法定代表人:蔡华波,吉林市龙潭区棚户改造区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才浩,吉林市龙潭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科员。被告:李桂荣,女,195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龙潭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诉被告李桂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龙潭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龙潭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龙潭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00元,减半收取即1,012.50元,由原告吉林市龙潭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亚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