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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4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湘阴县汽车客运总公司与冷军、许建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军,许建伟,石正喜,湘阴县汽车客运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4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冷军,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许建伟,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石正喜,居民。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姚益中,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湘阴县汽车客运总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高岭社区。法定代表人:彭午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瞿楚建。委托代理人:杜伟利。上诉人冷军、许建伟、石正喜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3)湘民一初字第1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铁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德华、许进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颜静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许建伟及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姚益中,被上诉人湘阴县汽车客运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瞿楚建、杜伟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湘阴汽车站与冷军、许建伟、石正喜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冷军、许建伟、石正喜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返还租赁期间多收取的电费,其反诉主体适格。原审裁定驳回反诉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湘阴县人民法院(2013)湘民一初字第1102号民事裁定;二、发回湘阴县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湘阴县人民法院在重审中确定。审判长  胡铁霞审判员  王德华审判员  许 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颜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