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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一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梁保成与韦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保成,韦春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69号原告梁保成。被告韦春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保成诉被告韦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清借款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保成的撤回起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保成负担。审判员  严忠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