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一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梁保成与韦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保成,韦春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69号原告梁保成。被告韦春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保成诉被告韦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清借款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保成的撤回起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保成负担。审判员 严忠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