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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邬艳清、朱乾与朱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邬艳清。委托代理人:周刚,日照经济开发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朱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秦皇岛路西首。本院在审理原告邬艳清诉被告朱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邬艳清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邬艳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艳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7元,减半收取999元,由原告邬艳清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明审 判 员  徐国安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仲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