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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曹友芳申请执行周继福故意伤害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友芳,周继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曹友芳,女,生于1965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金碧镇席坝村委会。被执行人周继福,男,生于1967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金碧镇席坝村委会。本院在执行曹友芳申请执行周继福(2008)大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该案判决书确认执行标的为7637.79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08)大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08)大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艳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