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张殿波与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殿波;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张殿波,男,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龙,男,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殿波诉被告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收到开庭传票后,未按规定的时间应诉。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的时间交纳诉讼费,应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殿波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4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向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双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