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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何和平与嘉峪关市红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许学贤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和平,嘉峪关市红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许学贤,李翠萍,张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何和平,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春虎,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嘉峪关市红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文化中路929-21号。法定代表人许学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荀星,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许学贤,男,汉族,嘉峪关市红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翠萍,女,汉族。以上三被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宏,甘肃殷建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振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嘉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嘉峪关市红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许学贤、李翠萍给付申请执行人何和平借款21910724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被执行人张振军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嘉峪关市红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许学贤、李翠萍、张振军存款219107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熙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