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员 王晓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