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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员 王晓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