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行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阳谷县十五里园镇人民政府与郑崇珠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十五里园镇人民政府,郑崇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阳行执字第23-1号申请人:阳谷县十五里园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范明军,镇长。被执行人:郑崇珠。本院依据阳谷县十五里园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十征字(2014)第5号征收通知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2014年市县水费共计182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崇珠的银行存款23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树新审判员 宋安林审判员 邹公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玉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