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林燕青与陈思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燕青,陈思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号原告:林燕青。委托代理人:罗爱缘。被告:陈思仁。原告林燕青诉被告陈思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春凤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燕青的委托代理人罗爱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思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林燕青起诉称:2014年5月26日,陈约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陈约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款项汇入被告陈思仁账户,同时被告陈思仁以担保人的身份在担保书上签字,承诺愿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偿还借款。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陈思仁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26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原告林燕青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条,证明2014年5月26日陈约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及约定月利率2%的事实;4、担保书,证明陈思仁作为担保人对陈约向林燕青借款1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事实;5、汇款单,证明2014年5月26日原告根据陈约的指定将10万元借款转账至陈思仁账户的事实。被告陈思仁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林燕青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本案借款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本院认为:陈约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由被告陈思仁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陈思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予以偿还借款本息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支付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思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林燕青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1294元,由陈思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588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谢春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秀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院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