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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资中县腾跃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邱小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中县腾跃酒业有限公司,邱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资中县腾跃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学府路15-16号。法定代表人廖朝伟,总经理。被执行人邱小虎,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原告资中县腾跃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小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26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资中县腾跃酒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邱小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26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标的款67398元及利息,以及本案执行费910元。现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邱小虎于2014年12月24日前支付本案执行标的款20000元,剩余执行标的款47398元及利息于2015年2月10日付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2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