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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法执裁字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铁沛沛申请执行河南利雅德瓷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沛沛,河南利雅德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法执裁字14号申请执行人:铁沛沛,女,回族。委托代理人:刘明,长葛市司法局后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河南利雅德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金胜。铁沛沛申请执行河南利雅德瓷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2014)许天证执字第3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利雅德瓷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铁沛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河南利雅德瓷业有限公司1100万元及利息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宏伟��判员吕军尚代理审判员  郭林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介苏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