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陈静与温仁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温仁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陈静,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澄江办事处塔影*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3********。被执行人:温仁四,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镇向阳村赵村组98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62********。申请执行人陈静与被执行人温仁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静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为防止发生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现依法对被执行人温仁四的财产进行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温仁四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小峰审 判 员 戴 慧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