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谢品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品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055号罪犯谢品文,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3月20日,重庆市南岸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该犯于1982年犯盗窃罪被判刑二年,198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三年,服刑期间因犯脱逃罪、盗窃罪被加刑七年。1991年10月因病保外就医。1995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4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07年8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月17日刑满释放。该院又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南法刑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品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品文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品文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谢品文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谢品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原判刑罚情况、系累犯、毒品再犯以及未积极履行财产刑等,对其减刑时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品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此次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