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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茌民一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茌民一初字第1270号原告王某,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委托代理人:齐凤营,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布依族,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围子里村村民,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齐凤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6月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3天被告即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某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于2004年6月3日在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罗某系再婚。婚后不久,被告即离家出走,至今去向不明。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济南市历城区档案馆出具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简家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吴官屯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二人共同生活不久,被告即去向不明,双方分居已达10年之久,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维维审 判 员  肖凤芝人民陪审员  邬凤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