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民初字第06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建、闫安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06289号原告李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德领,赣榆县政法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闫安,居民。第三人董淑学,居民。委托代理人纪存军,赣榆县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建与被告闫安、第三人董淑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秦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月12日,原告李建申请撤回对被告闫安、第三人董淑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撤回对被告闫安、第三人董淑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李建负担。审判员 秦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