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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胡某甲、胡某乙与胡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160号原告胡某甲,宣化工商银行退休干部。原告胡某乙,宣钢职业教育中心内退人员。被告胡某丙,宣钢机修厂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胡某乙诉被告胡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胡某乙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胡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胡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7元,减半收取13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永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