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邱昱与林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5号原告邱昱,女,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廷丰,男,汉族,1975年7月24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昱与被告林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立即冻结被告林廷丰所有的坐落于鼓楼区五四路与庆城路交汇处中盛大厦16层某办公的房屋所有权(以价值人民币318万元为限)。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已提供登记于邱昱名下的坐落于台江区洋中街道八一七中路835号嘉兴小区4#楼某单元房屋、坐落于仓山区金山桔园洲工业区台江工业园内金山工业区(三期)台江工业园配套公寓区4#楼1层某店面、登记于邱昱、郑榕锋名下的坐落于仓山区金山桔园洲工业区台江工业园内金山工业区(三期)台江工业园配套公寓区4#楼1层某店面、登记于郑榕锋名下的坐落于鼓楼区洪山镇乌山西路126号好都市家园5#楼某单元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林廷丰所有的坐落于鼓楼区五四路与庆城路交汇处中盛大厦16层某办公的房屋所有权(以价值人民币318万元为限)。二、立即冻结登记于邱昱名下的坐落于台江区洋中街道八一七中路835号嘉兴小区4#楼9某单元房屋、坐落于仓山区金山桔园洲工业区台江工业园内金山工业区(三期)台江工业园配套公寓区4#楼1层某店面、登记于邱昱、郑榕锋名下的坐落于仓山区金山桔园洲工业区台江工业园内金山工业区(三期)台江工业园配套公寓区4#楼1层某店面、登记于郑榕锋名下的坐落于鼓楼区洪山镇乌山西路126号好都市家园5#楼某单元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锦人民陪审员  林育兰人民陪审员  郑昧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维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