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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迎东诉沈阳凯丰热力供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迎东,沈阳凯丰热力供暖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155号原告张迎东,女,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沈阳凯丰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原告张迎东诉被告沈阳凯丰热力供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婷婷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婷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