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鸡冠执字第9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关于胡宝文申请执行张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宝文,张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鸡冠执字第927-2号申请执行人胡宝文,女。被执行人张桂兰,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鸡冠商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桂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张桂兰在某银行账号xxx内存款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张桂兰在某银行账号xxx内存款人民币613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大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