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龙催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济南方德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张德合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方德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龙催字第15号申请人:济南方德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合。申请人济南方德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4020005121395182,票面金额为贰拾万元,出票人为温州豪帆鞋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XX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7月6日,最后背书人为合肥合锻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及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方德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炳昶审 判 员 苏志光代理审判员 林汉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邵时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