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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安平县联社与张庆国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2号申请人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孟宪如,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增学委托代理人:马志强被执行人张庆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二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及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张庆国在银行的存款614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忠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