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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确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艳君与被告祖磊交通事故纠纷责任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艳君,祖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宋艳君,女,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祖磊,男,1983年7月6日生,汉族。申请人宋艳君因与被申请人祖磊驾驶的豫QKP2**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申请人宋艳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祖磊驾驶的豫QKP2**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宋艳君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宋艳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祖磊驾驶的豫QKP2**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宋艳军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义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