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原告马礼琼与被告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礼琼,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412号原告:马礼琼,女,汉族,生于1960年7月5日。被告: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江油市涪江路中段657号。法定代表人:金泓,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礼琼诉被告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礼琼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礼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马礼琼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翠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