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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艳、刘丽与谢惠敏、谢鸿章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丽,李艳,谢鸿章,谢惠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申字第1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刘丽,女,汉族,1968年9月30日生。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李艳,女,汉族,1992年4月24日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谢鸿章,男,汉族,1932年3月7日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谢惠敏,男,汉族,1964年6月25日生。刘丽、李艳与谢鸿章、谢惠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雨铁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1月25日,申请再审人刘丽、李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刘丽、李艳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被申请人谢鸿章、谢惠敏均未提出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现申请再审人刘丽、李艳申请再审已逾六个月,且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又未提交新证据。本案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均合法、公正,并无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丽、李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敦生审 判 员  张伍林代理审判员  罗贵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陈蓁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