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赵朝魏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朝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61号罪犯赵朝魏,男,生于1984年3月4日,汉族,重庆市巴南区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9日以(2004)德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朝魏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16日作出(2004)川刑终字第5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朝魏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6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4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8月31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13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5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1月16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2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赵朝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朝魏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朝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朝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