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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松执民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尧光与叶奋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尧光,叶奋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松执民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刘尧光。被执行人叶奋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14)丽松调确字第00099号判决书,于2014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叶奋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叶奋先在邮储银行松阳县支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邵德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贵 来自